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1-002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12-30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1〕59号
文件登记号: ZJDC73-2021-001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22:13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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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总体规划

  (一)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参保人员数量、业务经办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内定点医药机构的退出情况,确定各区、县(市)每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新增数量,于每年年初公布。

  (二)各区、县(市)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市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划数量,可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分区域确定具体规划。

  二、细化评估规程

  (一)在浙医保发[2021]46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和《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详见附件1、2),分别作为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估依据。评估规程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评估专家库。医保经办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评估小组,组长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当地评估的日常工作。评估费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划,对于经评估分值达到规定条件的医药机构,按得分由高到低纳入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若得分相同,医疗机构按照附件1中序号14、15、16三项总得分排序,零售药店按照附件2中11、13、14三项总得分排序,按得分由高到低纳入;若三项总分仍相同,予以一并纳入。

  三、完善定点内容

  (一)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营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二)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下同],其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需纳入医保定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报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直接纳入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1.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

  2.药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

  3.工作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

  4.计算机系统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网,并与本地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三)药店商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卫消证字号产品(列入负面清单的卫消证字号日用品不得销售,负面清单见附件3)等;兼营保健食品(具有“食健字号”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未列入中药饮片的人参、西洋参、海参、燕窝、石斛、鹿茸、虫草等产品,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不得销售其他用品。

  (四)药店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处方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按规定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品,药店在销售时,须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坐堂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其诊所医师开具的处方,只允许在本药店内使用。

  (五)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营业执照为准)、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办机构须在收到变更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评估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准,符合规定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核准不通过的,终止医保协议。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六)医药机构定点后,申请时所承诺的内容未实现的,终止医保协议。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以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和本通知规定为准,原《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0〕5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doc

     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doc

      卫消证字号日用品负面清单.doc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