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1-002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12-31
主题分类: 医保类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31 22:1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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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制定出台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今年9月14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根据上级医保部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过征求市局各处室、各区、县(市)医保局和相关连锁药店的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21年12月30日正式印发。

  二、政策制定依据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

  三、主要内容

  包括确定总体规划、细化评估规程、完善定点内容和执行时间等内容。

  (一)确定总体规划。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参保人员数量、业务经办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内定点医药机构的退出情况,确定各区、县(市)每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新增数量,于每年年初公布。各区、县(市)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市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划数量,可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分区域确定具体规划。

  (二)细化评估规程。在浙医保发[2021]46号文件规定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和《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分别作为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估依据。并明确了各地要按规定建立评估专家库、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纳入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规则等内容。

  (三)完善定点内容。对照我市现行政策和国家局2号令、3号令、省局46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定点内容作了规定,包括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营业时间,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定点,药店商品销售范围和销售药品规定,已定点的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核准规定等内容。

  (四)其他。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医药机构的定点管理按照国家局2号令、3号令、省局46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为准。原《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0〕5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0〕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