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4-000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20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4〕30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73-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单位:
根据《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绍政发〔2024〕1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确定如下。
一、筹资标准
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自然年度筹集,由用人单位、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财政共同分担。起步阶段,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
二、筹资方式
(一)职工医保
在职职工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1:1)分担;退休人员由个人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1:1)分担。个人承担的45元于每年1月1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用人单位承担的45元和医保统筹基金为退休人员承担的45元,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年划转。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执行。
(二)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由个人和各区、县(市)财政按1:2比例分担,个人按每人每年30元缴纳,各区、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补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保费时一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对象,其长护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全额补助。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