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4-00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08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有效性: | 有效 |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确定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30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确保我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平稳落地,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充分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于8月20日出台了《关于确定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24〕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筹资标准
起步阶段,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由用人单位、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财政共同分担。
(二)筹资方式
1.职工医保
在职职工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1:1)分担;退休人员由个人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1:1)分担。个人缴费的45元,于每年1月1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用人单位承担的45元和医保统筹基金为退休人员承担的45元,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年划转。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执行。
2.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个人按每人每年30元缴纳,各区、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补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在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保费时一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参保对象,其长护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全额补助。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