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3-0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3-01-09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3〕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73-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完善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家庭病床建床费(13060000100)绍兴市为50元/次。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绍兴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14040000001)为100元/次·人。绍兴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14040000002)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pdf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