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3-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3-01-10
主题分类: 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1-10 14:02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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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2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精神,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实现“居家医保服务在线”全流程“一站式”办理,我局对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1.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2.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删除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项目。

3.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1.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2.明确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三、适用对象

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适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项目适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用全省医保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一)本通知中老年人系指60周岁及以上人群。

(二)本通知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系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

(三)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行项目内涵重复的不得同时收取。

(四)统一全省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将上门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未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费用报销。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傅海港

联系电话:0575-8911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