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2-000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2-03-24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2〕18号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2022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定点计划
(一)对于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以下医疗机构不纳入医保定点规划管理: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公立医疗机构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医务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二)上述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划管理,以下统称为规划类医疗机构。
(三)规划类医疗机构定点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稳妥、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逐步推进,2022年各区、县(市)规划类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率控制在15%,具体新增数量详见附表1。各区、县(市)可在确定的新增数量内,按照现行协议管理的规定,开展定点工作。
二、零售药店定点计划
根据2021年12月底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和定点率,2022年各区、县(市)零售药店(包括连锁和单体)的医保定点率原则上控制在65%。为确保平稳过渡,按65%的比例当年新增数量不足3家的,可新增到3家(定点率超过80%的,不再新增);定点率低于35%的,控制在35%内,具体新增数量详见附表2。各区、县(市)可在确定的新增数量内,按照现行协议管理的规定,开展定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医保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计划数量,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定点计划,并严格按照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医保定点工作。今后将根据年度医药机构定点情况、公众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业务经办能力等实际情况,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数量进行重新调整。
附件1 2022年各区、县(市)规划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定点计划数量.docx
附件2 2022年各区、县(市)零售药店的新增定点.docx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