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0-0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02-26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0〕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73-2020-0001 有效性: 废止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0 14:5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15日

 

 

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药店,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购药、配药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对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对当地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程序、执行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药店协议管理经办工作,制定全市定点药店协议文本、考核管理办法等,对全市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定点药店协议签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规模适度、统筹规划的原则,根据定点药店布局、参保人员需求和业务经办服务能力等情况,确定每年拟纳入定点药店的规划数量,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定点的药店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各区、县(市)定点药店设置规划。

2.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租用商场、超市门面开设的药店,必须具备独立《营业执照》,且财务独立,社会保险参保独立),在现址正常营业半年以上(药店的营业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3.遵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自提出申请定点之日起前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D级的,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4.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智慧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基本条件;安装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收费计算机管理;采用药品条形码(无条形码的除外)支付结算,实现电脑系统自动做账,建立电子进销存台账记录;承诺在协议签订前在刷卡收银区、取药区、进出通道等关键位置配备音视频摄像监控设施;承诺按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经营药品品种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摆放,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配备总药品的比例达到70%以上,且目录内西药药品数量不少于400种(以国药准字号为准),中成药不少于200种;开展中药饮片业务的,中药饮片不少于100种。能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6.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配置药店内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得挂名或兼职,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驻店药师在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7.依法为应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连续参保半年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50%以上;退休人员需提供相关依据(劳务合同、工资清单)。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中药师)应在申请日期三个月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本店执业资格注册。

8.药店商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卫消证字号产品(卫消证字号日用品除外,实行销售负面清单制,详见附件1)等;兼营保健食品(具有“食健字号”商品)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且其经营(展示)面积不得超过经营(展示)总面积的25%;不得销售其他用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

9.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处方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按规定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品,药店在销售时,须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坐堂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其诊所医师开具的处方,只允许在本药店内使用。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药店定点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酌情再增加一次。申报时间由当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  办理流程包括发布公告、受理申请、初步审核、组织评估、结果公示、签订协议等主要环节。 

第九条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在当地公共媒体发布公告,明确本次新增定点药店的规划、具体申报的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药店应按照公告要求,及时向各区、县(市)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

2.《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一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一份;

5.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注册证(或资格证)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药店。药店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经办机构应向提交申请的药店告知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审核通过的药店进入评估环节。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该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或连锁门店开办的其他药店当年申报资格,36个月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定点药店评估工作专家库,成员由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业协会、定点药店、参保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在受理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定点评估。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在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纪检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选取5或7名专家组成评估小组,专家成员可以从当地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从市内其他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评估费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估分申报资料评分和现场考核评分。由评估小组按照《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报资料评分表》和《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现场考核评分表》(附件2、3)对申请的药店进行评估打分。评估工作全程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评估总分100分。经评估分值达到80分(含)以上的药店,按规划数量,按得分由高到低纳入拟新增定点药店名单。若得分相同而超过规划数量的,原则上予以一并纳入,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将拟新增定点药店名单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签订服务协议名单。

第十九条  药店在公示期间和签订服务协议前被举报申报条件不实或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药店做好纳入定点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网络接入、智慧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音视频摄像监控设施安装、药品匹配等工作。药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将拟新增定点药店名单报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

发文公布后,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与新增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各区、县(市)确定并公布的绍兴市域范围内的定点药店,实现服务协议互认和一卡通。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新增定点药店录入绍兴市智慧医保信息系统。

 

第四章  协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统一的服务协议文本。根据医保政策调整、医保管理需要或其他情况,经协商,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可在服务协议中补充其他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服务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为3年。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于服务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协商相关续签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结合绍兴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行全市定点药店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定点药店实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和上浮比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定期调整和动态调整相结合,具体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和药店要严格遵守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对违反本办法和服务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出限期改正、暂停服务协议和解除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限期改正最长不超过1个月,暂停服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定点药店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解除服务协议:

1.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非定点药店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3.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药品申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4.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5.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6.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7.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8.空刷、盗刷医保基金的;

9.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10.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药店因违法违约被解除服务协议的,36个月内不得申请定点。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新开办的药店及分支机构36个月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药店。 

第二十九条  暂停服务协议期间,停止医保服务,如在此期间继续发生医保费用的,由该定点药店负责,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定点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相关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因坐落地行政区域和管辖权变化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单位名称的;

(三)原单体药店由定点连锁药店整体收购经营或加盟定点连锁药店变更单位名称的;

(四)在同一街道(乡、镇)区域范围内,因原址租期到期或拆迁变更营业地址的;

(五)因原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形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

(六)因原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年满65周岁,自愿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

发生上述第(一)至(五)项规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服务协议解除。定点药店因违规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信息。

经办机构须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符合定点条件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除上述情况外,药店发生单位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定点。

第三十一条  定点药店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服务协议,应在暂停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县(市)经办机构提交恢复申请。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恢复履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视作自动解除协议。

第三十二条  市级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药店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内容纳入协议文本。

第三十三条  对定点药店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协议的决定,由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公布,并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定点药店与经办机构因履行服务协议发生争议的,或者定点药店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处理有争议的,可提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未果或对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有异议的,定点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的申请,视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定点药店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市及各区、县(市)其他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卫消证字号日用品负面清单

2.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报资料评分表

3.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现场考核评分表

  

附件1

 

卫消证字号日用品销售负面清单(即不得

销售的日用品)

 

(一)卫生巾、卫生护垫

(二)尿布(垫、纸)、尿裤、隔尿垫

(三)湿巾

(四) 纸巾(纸)

(五)化妆棉(纸、巾)

(六)卫生棉(棒、签、球)

(七)手(指)套

(八)纸质餐饮具

(九)护(润)肤品

:卫消证字号日用品负面清单根据卫消证字号日用品的更替、增加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公布负面清单内容。

 

 


附件2               

                       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报资料评分表

 

药店名称:                                           评分人员签名:                                          复核人签名:

评分项目

验收项目

分值

得分标准

得分

备注

 

申申报资料评分

项目

(35分)

1.诚信等级(4分)

药监部门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4分

上一年度评定为A级得4分,B级得2分,无上一年度评定情况的不得分。



2.经营场所(5分)

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5分

房产所有权属药店负责人或者单位所有、与房产所有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5年(含)以上的,在街道区域内得5分,在乡镇区域内得4分;3年(含)以上5年以下的,在街道区域内得4分,在乡镇区域内得3分;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在街道区域内得3分,在乡镇区域内得2分;1年以下都得1分。剩余有效期限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3.经营时间(3分)

提出定点申请时已正式营业的时间

3分

二年及以上的得3分,一年及以上的得2分,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得1分。



4.经营范围(4分)

药店经营范围

4分

专营药品、医疗器械、卫消证字号产品的得4分;兼营保健食品的得2分。



5.经营方式(3分)

是否连锁经营

3分

绍兴市域内连锁经营药店得2分;连锁规模30家以上(含30家)加1分。



6.药品进货渠道

(3分)

药店药品进货渠道

3分

具有合法的购药渠道并保留正规的购药票据的,得3分;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的(连锁门店从总部以外其他渠道购药),本项不得分。



7.药师、从业人员配备情况(13分)

药店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单体药店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必须再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若已配备但只有一名执业中药师的,必须再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连锁门店的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一名执业中药师。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除配备符合远程审方要求的执业药师外,门店需按照远程审方的相关要求配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6分

按规定配备的,得4分;其他工作人员中(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外)具有(中)药师及以上资格且在本单位从事半年以上工作的,每增加一名得1分,加满为止。



有稳定的从业人员。设在街道区域内的,需配置3名以上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具有药学(中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设在乡(镇)区域内的,需配置2名以上从业人员

4分

按规定配备的,得2分;每增加一名得1分,加满为止。



稳定的工作人员

3分

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全部参保的得1分;连续参保半年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60%以上的得2分;连续参保半年以上的职工占应参保职工的100%的得3分。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按规定承担一切责任。                                                      


附件3             

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现场考核评分表

 

药店名称:                                           评分人员签名:                                          复核人签名:

评分项目

验收项目

分值

得分标准

得分

备注

现场考核评分项目

65分)

 

1.经营场所(11分)

营业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经营场所、库房敞亮,卫生状况良好

6分

营业面积达标、卫生情况良好得3分(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最新要求),否则不得分;营业面积每超过50㎡加1分,最多加3分。



药店与最近定点药店步行距离

5分

500米(含)以上的,得5分;200米(含)—500米,得3分;200米以下的,得1分。(在药店主入口以高德导航测算为准)



2.内部管理(2分)

医保制度管理

2分

建立有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制度得2分,否则不得分。



3.药品管理(13分)

有相应的进货登记、清单和盘存明细表,建立有完善的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8分

有相应的进货登记、清单和盘存明细表,建立有完善的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的,得8分;无相应进货登记、清单的,扣4分;有进货登记和清单但不全的,扣2分;不能提供盘存明细表的,扣2分;未建立有完善的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的,扣2分;扣完为止。



药品出入库管理规范,库销存对应;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不少于6个月数据,且与原始票据核对数据一致

5分

现场抽查10种药品,每发现一例数据不匹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财务管理(10分)

财务会计台账齐全,收支明细清楚

3分

财务会计台账齐全,收支明细清楚的,得3分;台账不规范得2分;明显存在台账不全或收支明细不清的得1分;未建账不得分。



有以单位名称开设的基本账户

2分

有,得2分;无,不得分。



所有资金收支必须通过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且所有入出库和财务账一致

2分

所有资金收支通过本单位基本账户的得2分;其中一项未进或账目不清扣1分,扣完为止。



财务制度

3分

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得1分,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的得1分,财务管理规范的得1分



5.销售规范

(12分)

药品仓储设备、仓储设施(包括空调、冰箱、消防设备、温湿计、灭虫灭鼠设施)等齐全

2分

设备齐全得2分,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经营需阴凉保持的药品须在营业场所设置用于阴凉储存的药品陈列专用阴凉区域柜,并将仓库设置为阴凉库

2分

设置完善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药品分类存放、标志规范

2分

符合要求的得2分,每发现一例不合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未分类存放并标志规范的不得分。



柜内药品明码标价且与实际销售价一致

2分

符合要求的得2分,未明码标价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销售价与标价不一致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处方药品按规定配售,使用规范

2分

抽查近半年来相关资料,每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



处方、刷卡票据定期装订成册

2分

装订规范的,得2分;装订欠规范的,得1分;未定期装订的不得分。



6.信息系统(5分)

安装、使用专业管理信息软件,收费实现计算机管理具备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化接入条件

5分

安装、使用专业管理信息软件,收费实现计算机管理具备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化接入条件的,得5分;已安装未使用,得3分;否则不得分。



7.药店药品配备(9分)

药店备药,其中医保目录内品种占比达70%以上、药品达600种以上(不含中药饮片)

6分

达到要求的,得3分;医保目录内品种每增加100种且占比每增加5%的,加1分,加满为止。现场抽查10种申报目录中药品,每缺少1种扣1分,扣完为止。



销售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种类占医保总销售药品种类(中药饮片除外)的比例不低于40%

3分

达到要求的,得3分;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8.现场陈述(3分)

药店就医保政策和医保目录的理解、落实、执行;药店经营理念、业绩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服务意识、规范意识、制度建设、遵章守纪;区位优势;从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陈述

3分

考核人员根据药店负责人现场陈述情况酌情给分。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按规定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