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为绍兴市医疗保障发展促进中心。
单位住所为绍兴市曲屯路368号人力社保大楼16楼。
第三条 绍兴市医疗保障发展促进中心是经中共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出资。
第五条 中心宗旨:承担“法治医保”建设、医疗保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三医联动”改革、国家和省级试点等相关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中心业务范围:承担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研究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和改革服务工作;承担市级公立医院的协议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医保筹资与待遇政策、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改革、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相关研究工作;承担全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服务,全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异地结算平台、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库和办公自动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承担全市医保基金绩效评价、审计等服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完成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中心管理部门为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的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中心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中心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和绍兴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绍兴市医疗保障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