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骨髓穿刺术分解收费
1.事项说明:“骨髓活检术”同时收取“骨髓穿刺术”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骨髓活检术”项目内涵含骨髓穿刺术。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丹佛小儿智能发育筛查表超医保支付范围收费
1.事项说明:对诊断有“特殊筛查、预防性免疫治疗”等非精神科病人应用“丹佛小儿智能发育筛查表”进行检查,并纳入医保结算。
2.定性依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丹佛小儿智能发育筛查表”为f311501分类下精神科量表测查项目。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将单价大于200元医用材料串换成甲类编码收费
1.事项说明:将单价大于200元医用材料按甲类编码进行收费。
2.定性依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单价200元以上材料和200元以下材料编码不同、自理比例不同。分类编码为CL的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4万元。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条例说明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汲取上述问题的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组织保障,推动以案促改警示工作走深走实,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确保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