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4-0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4-06-06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4〕22号
文件登记号: ZJDC73-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红十字会 绍兴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11 12:13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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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红十字会

绍兴市慈善总会

2024年6月6日

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夯实困难群众多层次医疗保障基础,筑牢病贫防范保障底线,根据《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浙政办发〔2022〕42号)《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社〔2023〕16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构建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绍政办综〔2023〕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筹集

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建立暖心无忧基金,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慈善捐赠等方式多元募集,原则上财政资金补助不低于50%,具体占比可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倡导和鼓励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充分利用公募资格,支持暖心无忧基金筹集。

二、基金补助对象

(一)第一类人员: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二)第二类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人员,具体认定标准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三、基金补助标准

(一)第一类人员

1.专项补助。用于补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越惠保”等“一站式”结算后,个人负担超过总医疗费用10%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兜底补助。用于补助对象经专项补助后,再经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梯次减负后,年度个人负担仍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兜底全额补助。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10 号)规定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上述补助范围。

(二)第二类人员

第二类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基金管理

(一)建立暖心无忧基金定期会商制度,由医保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

(二)原则上暖心无忧基金账户设在各区、县(市)医保局名下,独立运行,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账户设立单位。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三)每年根据上年度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做好暖心无忧基金的预算和安排。在确保困难人员及时足额享受补助的基础上,避免医保基金垫付风险,基金设立第一年,财政资金和社会帮扶、慈善捐赠筹集的资金应在2个月内到位,以后年度,在每年3月底前筹集到位。社会帮扶、慈善捐赠筹集的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暂时先行垫付,不影响当年度困难人员待遇享受,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充实暖心无忧基金账户。

(四)暖心无忧基金有年度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各区、县(市)医保部门需完成暖心无忧基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本辖区暖心无忧基金相关单位审议。

五、经办流程

(一)第一类人员专项补助纳入“一站式”结算,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困难人员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医疗费发票等报销资料,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补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一站式”结算“专项补助”资金,纳入“一站式”结算资金统一管理,实行按月拨付。第二类人员的经办流程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归集第一类人员上年度各部门医疗费用梯次减负信息,形成本辖区上年度《困难群众高额费用兜底补助清单》(详见附件),提交经本辖区暖心无忧基金相关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兜底补助”资金拨付至困难群众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暖心无忧基金工作,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与资金保障,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

(二)落实责任分工。医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暖心无忧基金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低保、低边对象的认定及动态更新管理,并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部分,将其纳入医保部门预算安排;红十字会参与筹集暖心无忧基金;慈善总会支持暖心无忧基金筹集,并做好相关群体大病救助和困难帮扶。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暖心无忧基金实施工作,为政策落地营造良好氛围。

七、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困难群众高额费用兜底补助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