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4-000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4-11-19
主题分类: 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1-19 14:23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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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绍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4〕40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充分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于11月1日出台了《绍兴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二、文件依据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T2430-2022)和《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绍政办发〔2024〕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护理服务内容

长护险护理服务内容是指为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供的具体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中基本生活照料类分为六大类,共42项。分别为清洁卫生类、营养摄取类、排泄护理类、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类、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用药指导类。

(二)护理服务供给

定点护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为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 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提供机构护理需在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每 次实际上门服务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

定点护理机构应制定服务计划,该计划需由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定点护理机构专职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员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执业医师、护士、长期招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

(三)护理费用结算

失能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护理服务,发生符合规定费用,纳入长护险支付,并由定点护理机构记账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失能人员自行支付结算。

出现停止接受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服务的;因中断或终止参保,被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该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每天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满1个月的或定期上门服务满1个月的;逢结算年度等情形的应及时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费用。

(四)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规范操作,保证服务质量。提供的护理服务时间以及频次应不低于《绍兴市长期护理的生活照料类护理服务时间及频次标准》要求,服务标准按照《绍兴市长期护理的生活照料类护理服务要求》执行。

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应为每名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配置蓝牙信标设备,在长护险信息系统内做好登记工作。护理服务人员每次服务开始前和结束后需进行打卡签到,并如实记录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长护险护理服务时间标准确定本机构的价格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

(五)护理服务监督检查

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和服务协议等对定点护理机构开展检查。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护理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存在违规现象或护理服务费用结算存在问题的,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期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

(二)对于拒不改正的定点护理机构,可中止护理服务协议。 中止协议期间,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长护险护理服务费用不予支付,不得新增长护险护理服务对象。

(三)对不符合定点服务协议要求的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四)因定点护理机构违反定点护理协议造成长护保险基 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需 行政处罚的,应提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朱文祥

联系方式:8911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