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4-00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4-07-16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ZJDC01-2024-0007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08 10:02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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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绍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保障需求,根据《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安全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其他商业护理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有序衔接、共同发展,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2024年,全面实施长护险制度。2025—2026年,探索实施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2027年,基本建成内容丰富、运行高效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二、政策设计

(一)政策性长护险

1.参保对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

2.资金筹集。长护险基金按照自然年度筹集,建立健全单位、个人、财政等多元筹资渠道。

3.待遇保障。长护险待遇起止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一致。

(1)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 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的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2)保障范围。重度失能参保人员,接受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包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项目,项目清单另行确定。

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

对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长护险、养老护理补贴等申领条件的,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享受其中一项补贴政策,并结合机构、社区和居家护理实际做好政策衔接。享受特困人员和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照护护理政策的对象,不同时享受长护险待遇。

(3)支付标准。长护险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①机构护理。指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所提供的护理服务。

选择机构护理的,符合长护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重度失能I级人员为40元/床日,重度失能Ⅱ级人员为50元/床日,重度失能Ⅲ级人员为60元/床日。

②居家护理。指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派出专门护理人员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选择居家护理的,符合长护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75元/小时计算,支付比例80%。根据失能等级享受规定时长的护理服务:重度失能I级人员每月不超过20个小时,重度失能Ⅱ级人员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重度失能Ⅲ级人员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4)待遇变更。失能人员经申请评估为新的失能等级的,从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相应的政策性长护险待遇。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支付待遇。失能人员经治疗和复评后,不符合重度失能评估标准或失能人员死亡的,终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二)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探索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以个人自愿投保方式筹集资金,通过政府指导,商保机构精算平衡,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户籍等前置条件,为失能失智人员在机构、社区或居家接受生活照料、相关医疗护理、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提供补充性保障。根据投保人需求、资金运用等实际,明确赔付责任,起步阶段主要赔付长期重度失能人员经政策性长护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并逐步拓展到重度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短期失能人员。

(三)其他商业护理保险。探索研发和推广适用不同人群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以自愿投保为原则,与政策性长护险、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功能互补,有效衔接机构、社区和居家护理,不断提高补充保障水平和服务品质,满足不同层次人群需求。持续扩大个人税收优惠型护理险产品供给,鼓励向灵活就业人群提供意外伤害护理险,满足短期失能护理需求。深化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推动保险机构打通寿险责任与护理责任转换通道,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增设护理保险金给付责任,有效提升产品供给能力。

三、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按规定对符合条件参保人员的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为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依据。市医保局牵头,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制订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共同指导全市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各区、县(市)负责辖区内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工作。评估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行协议定点管理,评估结果在全市跨区域互认。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以下各区、县(市)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二)机构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医疗、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照料护理的法人、组织,与医保部门签订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作为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建立健全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监督稽核等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优化养老服务、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支持护理院(中心、站)等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促进与残疾人康复托养政策衔接,完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在绍高校和中职院校优化专业设置,加快培养长护险专业技术人员。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经办管理。加强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业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制订长护险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承保机构落实经办服务等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养老护理补贴、工伤保险护理待遇、残疾人补贴等相关数据共享。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

(五)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市级统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预警、跟踪监测,确保缴费应收尽收、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等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

(六)监督管理。健全长护险基金监管机制,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核查异常可疑数据,及时查处机构、个人违规行为,实现全流程数字化闭环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开发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其他商业护理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绍兴金融监管分局

(七)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长护险保障需求,动态调整长护险筹资标准、支付范围、支付限额等内容,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起草,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领导,夯实工作基础,抓好工作落实。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推进长护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