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4-0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19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有效性: | 有效 |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3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绍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并多次征求市医保中心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意见建议后,于1月18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为《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
三、主要内容
对《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相关内容完善如下:
(一)文件中第三大点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1.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营业时间以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2.药店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处方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按规定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品,药店在销售时,须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在2024年年底前,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其诊所医师开具的中药处方只允许在本药店内使用。
(二)附件2《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基础指标”的“4.药品管理”修改为:是否已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否”即为不合格。
(三)删除附件3《卫消证字号日用品负面清单》内容。
(四)有关定点零售药店商品销售范围的规定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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