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镜手术治疗加收
1.事项说明:“经腹腔镜盆腔淋巴结清扫术等内镜下手术”重复收取“**镜手术治疗加收”。
2.定性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手术治疗说明:除注明内镜下操作的诊疗项目以外,采用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椎间盘镜、胸腔镜(纵隔镜)、鼻窦镜、脑室镜(颅内镜)、肾盂镜进行手术治疗的,在非内镜手术价格基础上加收500元/例,采用其他内镜的加收300元/例,显微镜下手术每例加收100元。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吸痰护理分解收费
1.事项说明:“气管切开护理”同时收取“吸痰护理”的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气管切开护理]项目内涵是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消毒、更换套管及其材料。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射频消融术串换收费
1.事项说明:“非心脏电生理诊疗项目”下收取“射频消融术”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射频消融术]为心脏及血管系统类诊疗项目。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条例说明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汲取上述问题的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组织保障,推动以案促改警示工作走深走实,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确保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