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提醒(三)
发布日期: 2023-08-25 19:24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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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BO红细胞定型重复收费

1.事项说明:“ABO红细胞定型”重复收取“ABO血型鉴定”的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ABO红细胞定型”项目内涵:指血清定型(反定);“ABO血型鉴定”项目内涵:指正定法与反定法联合使用。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经输尿管镜输尿管扩张术分解收费

1.事项说明:“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同时收取“经输尿管镜输尿管扩张术”的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临床诊疗类说明:各类支架、导管置入术均含扩张,经皮诊疗项目均含穿刺。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中频脉冲电治疗不规范收费

1.事项说明:使用中频干扰电疗仪,产品注册证适用范围:适用于膝骨关节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的辅助治疗,收取“中频脉冲电治疗”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中频脉冲电治疗”限定支付范围:限面瘫。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条例说明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汲取上述问题的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组织保障,推动以案促改警示工作走深走实,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确保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