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DRGs点数付费评价提醒
一、对查实“分解住院”“健康体检住院”“挂名(床)住院”“不符合出入院指征住院”等情形的病例,其对应DRG点数不予计算,情节严重的,按对应DRG基准点数的1倍扣除该医疗机构病例点数。
二、对查实“将住院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的病例,其对应DRG点数不予计算,情节严重的,按对应DRG基准点数的2倍扣除该医疗机构病例点数。
三、对查实“要求参保病人在院期间医保结算后转自费住院”等方式降低病组均费的病例,该病例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不予计算点数,情节严重的,按对应DRG基准点数的2倍扣除该医疗机构病例点数。
四、对查实“高套点数”的病例,其对应DRG点数不予计算,情节严重的,按对应DRG基准点数的2倍扣除该医疗机构病例点数。
五、定点医疗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可按5倍标准扣除相应DRG的基准点数。
六、其它损害参保人和医疗保障基金利益的诊疗行为,可按2倍的标准扣除相应DRG的基准点数。
以上规定来源于《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s点数付费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院DRGs点数付费评价是对DRGs点数付费改革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医疗机构出现选择轻病人住院、推诿重病人、升级诊断和服务不足等违规情况,确保病人享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真正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