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血清总蛋白测定等重复收费
1.事项说明:肝功能检查重复收取“血清白蛋白测定、血清总蛋白测定等”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修订版)》肝功能常规检查项目内涵:含血清总蛋白测定、血清白蛋白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血清总胆红素测定、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动脉留置鞘管拔出术分解收费
1.事项说明: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等冠脉介入诊疗项目同时收取“动脉留置鞘管拔出术”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修订版)》规定,诊疗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的项目计价。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三、放血疗法超医保支付范围收费
1.事项说明:对疾病诊断为落枕、面瘫、膝关节等的病人收取“放血疗法”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放血疗法限定支付范围:限发烧,急性麦粒肿,急性腰扭伤,急性扁桃体炎,急性结膜炎。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不规范收费
1.事项说明:刮宫术后病人收取“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费用。
2.定性依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31临床各系统,诊疗说明第二点:在临床各系统诊疗项目中的“XX术”是指以诊疗为主要目的非手术操作方式的服务项目。
3.违法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五、条例说明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汲取上述问题的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组织保障,推动以案促改警示工作走深走实,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确保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