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