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1-001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1-08-24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努力打造信用浙江”一文中提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新形势下的医保基金监管,需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诚信经营意识,遏制不良的欺诈骗保行为,解决医保基金监管的难题,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5月21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将绍兴列为医保基金监管信用建设试点城市之一;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文件要求,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规范和自律建设,制定并落实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2021年6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3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基金监管的规范化水平。我局起草制定了《绍兴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四)《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五)《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浙医保发〔2021〕35号)
三、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初期,多次召开医保监管人员座谈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完毕后,于8月9日至8月17日,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包括网络、电话、信函等渠道)。8月19日由我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8月20日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重点说明
《办法》共七章27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与发布、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监督管理、附则。
(一)《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该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职责分工;第四条明确基本原则;第五条明确信用主体分类;第六条是对信用主体的要求;第七条鼓励其他部门、第三方、社会团体等进行信用监督。
(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了信息采集内容;九第九条是对医保行业信用数据库的规范性要求。
(三)《办法》第三章重点明确信用等级评价的分级标准。第十条说明信用指标分类;第十一条明确信用等级评价的分级标准;第十二条明确考评的方式;第十三条主要从信用评价周期以及不纳入信用评价的情形进行说明;第十四条要求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查询和提醒服务;第十五条对记分异议的重新核定流程进行说明;第十六条要求将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第十七条明确信用信息的发布主题和发布内容。
(四)《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重点围绕信用结果的运用进行阐述;第十九条定义“医疗保障守信信息”“不良信息”的信用主体;第二十条要求对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对信用修复进行定义;第二十二说明信用修复的目的和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第二十三条重点围绕信用记分修复进行规则描述;第二十四条是对信用主体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要求。
(六)《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对医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约束,对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方式,依法追究责任。
(七)《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该文件解释权归属;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该文件的施行时间,并罗列相应的废止文件。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裘凯音(主要负责人)、吕丹
联系电话:8911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