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1-001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1-06-24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有效性: | 有效 |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29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明确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其中部分内容与我市现行医保政策不一致。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需对我市医保政策不一致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结合绍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医保局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6月23日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
对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再设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置条件,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补缴标准
1.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取消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的限制。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不再缴费。
2.新增按月延续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3.明确按月延缴缴费标准。按月延缴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三)明确职工医保参保和待遇
1.新增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内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医保费的,自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在绍兴市范围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满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对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在3个月内的允许补缴。对中断缴费在3个月内续保的,须按补缴当月缴费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待遇从续保次月起享受,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
(四)明确居民医保补缴及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较原规定减少了1个月。
(五)完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包括普通门诊起付标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绍兴市医保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