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大家一起来了解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的内容吧。
没看懂?
给你举几个例子吧!
案例1:王大姐将自己的医保凭证借给了妹妹使用,请问她可以这样做吗?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此,王大姐的医保凭证只能自己持有,自己看病就医、购药的时候使用,不可借给他人。王大姐如果借给了妹妹,两个人都构成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
案例2:李奶奶因腿脚不便,无法去医院购药。请问,她女儿可以帮李奶奶去医院购药吗?
答:可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物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像李奶奶这种情况,李奶奶的女儿可以向医院提供李奶奶的医保凭证、自己及李奶奶的身份证明进行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检验。
案例3:前几天,有药贩子找大周商量,让大周去医院假装看病开一些药,用医保报销,然后把药倒卖出去,这样大周可以赚一些钱。大周可以这样做吗?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享受返还现金、使用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若经查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作为参保人,大周应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基金安全,拒绝药贩的违法要求;而违法倒卖药品的药贩也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4:老孙在拿医疗单据手动去报销的时候,动了小心思,将1万多元的单据改写成了7万多元,请问他的做法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后果?
答:老孙这样做是违法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老孙一旦骗保,将面临退回违法收入,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那么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举报途径?
答: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举报:
(1)电话举报,拨打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或各地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89102755;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84120127;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82029331;诸暨市医疗保障局:87593813;嵊州市医疗保障局:83276811;新昌县医疗保障局:86361360;绍兴市医疗保障局:89115877。)
(2)写信,将举报信及相关书面资料邮寄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或各地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