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0-001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16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0〕47号 |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委,医保局(分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当好“重要窗口”维护者建设者示范者展示者实践者,打造绍兴民生工作“最精彩板块”,实现我市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可控,现就我市监督推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改革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当前,我市医保事业发展进入新时期,医保基金收支矛盾逐渐突出,基金监管难度逐渐加大,保平安、促发展任务日益艰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主动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各项部署落实,补齐医保基金安全短板,有力助推我市全面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
二、落细落实责任分工。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切实强化对医保基金安全工作的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健全公立定点医药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常态化推动基金监管,始终守住安全底线。市、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沟通协作,联动推进基金监管工作,医保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健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监管,推动依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依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有效保障基金高效安全运行。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模范当好遵守医保政策规定的示范者、引领者,坚决抵制欺诈骗保行为,为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思想标杆和行动标杆。
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医保等部门的日常联络对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双向移送、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骗取医保基金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医保等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优先处置,严肃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适时公开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要充分利用纪法协同的监督监管成果,把问题查处与健全制度结合起来,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建立“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清单
中共绍兴市纪委机关 绍兴市监察委员会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6日
附件: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清单
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第四条规定,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