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0-000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10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0〕46号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快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试点工作,助推打造法制监管、智慧监管、行业自律、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社会监督为主的“六维一体”的基金综合监管模式,结合前阶段各地行业协会组建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守护基金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医师、护师(士)、药师等创造一个相互交流、促进、发展的平台。引导行业协会组织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诚信水平,不断推动我市医保事业新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创建任务。各地要加快医保行业协会组织建设,积极动员区域内有影响力的公立医院、大型连锁药店参与组建协会建设,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工作推进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
(二)加强制度指导。各地要指导医保行业协会组织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议事决策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增强为行业服务的水平。
(三)突出信用监管。各地要树立信用监管理念,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加强对会员单位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范,完善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医保行业协会,加大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和记分操作细则的运用宣传,加强信用云平台的操作培训。
(四)总结提炼成效。各地医保部门要提前布局行业协会成立实效的提炼整理,通过合理设计参照数据模型,突出行业协会成立前后基金支出指标、经济社会效益的变化,丰富提升行业协会的运用成果。
三、组建形式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组建有利于医保管理的行业协会组织,原则上设立一个总会(即XX医疗保障协会),下设若干分会(即定点医疗机构协会、定点零售药店协会、医保医师协会、医保药师协会、医保护士协会等),形成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医保行业协会组织是国家基金监管信用试点建设探索项目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国家医保基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工作。定点零售药店行业组织确保于7月20日前成立,定点医疗机构等其他行业组织确保于9月30日前成立。
二是注重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医保行业协会组织在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监管、信用建设、宣传医保政策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培育、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有效提升医保行业协会组织的社会形象。
三是督查通报。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市局将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推进质量以及工作成效,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并将督查通报结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