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0-0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05-27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0〕42号
关于印发《2020年度绍兴市医疗保障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5-28 10:04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2020年度绍兴市医疗保障工作评价办法》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

2020年度绍兴市医疗保障工作评价办法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评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工作实绩,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形成具有绍兴特色的医保工作责任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对医保工作的重点任务要求,结合市局年度重点工作清单等确定评价内容。具体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对市医保局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省局对市局的工作目标要求。

  (三)健康浙江、平安浙江、乡村振兴和民生实事等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考核中涉及医保工作的考核内容。

  (四)市局年度工作要点。

  (五)省局、市委、市政府和市局领导关注的其他工作。

  二、评价方式和程序

  采取“月评价、季通报、年汇总”的方式,突出日常工作业绩,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按业务条线进行评价。程序如下:

  (一)制定《评价细则》

  市局各处室、医保中心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工作评价办法》,分别提出业务条线的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评价事项及指标,市局办公室综合梳理各处室意见,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评价细则意见,按年度加减分(4分)、季度加分(1分)和日常评价分(95分),总分100分确定评分标准。

  (二)月评价

  1.各处室、医保中心每月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条线业务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实行季度扣分累减制,每季度第一个月从95分开始扣减。

  2.各处室、医保中心的月评价指标扣分标准,属于材料报送类未完成的一般扣0.1-0.2分,其他事项最低为0.2分,最高为1分。每季度每个处室对同一单位的扣分小计不超过3分(年度指标除外)。其中,按季度计分的,在当季最后一月扣分;按半年计分的,在6月份扣分;按年度计分的,在12月份扣分。

  3.市局办公室对各处室、医保中心评分情况进行汇总,以上月得分作为基数减去各处室的累计扣分,计算得出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的月度评价分。

  4.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最后得分计入季度评价分。

  (三)季通报

  1.市局领导及各处室、医保中心每季度推荐条线业务绩效比较突出的县(市)局、分局(不超过3个),市局办公室按每个得票数加0.1分计算出各单位季度加分,季度加分总分不超过1分。

  2.季度评价分=月度评价分+季度加分。季度评价分报市局党组会议审定。季度评价分按四个季度平均分计入年度总分。

  3.每季度通报一次评价结果。通报的内容为季度得分排名和累计平均得分排名等。通报抄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年汇总

  1.年度评价分=季度评价平均分+年度加减分。

  2.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年度评价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优秀单位中前三名为综合先进单位,8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 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于12月31日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五)年度加减分

  1.重点工作任务加减分。市局各处室、医保中心对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报送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量化指标超额完成10%以上的(已明确加分要求的指标除外)每项加0.2分,未完成的,扣0.4分。

  2.领导批示加分。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加0.2分,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0.3分;得到地市(厅)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加0.1分,其中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0.15分;得到县处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加0.05分。

  3.创新工作加分。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现场会或发文推广创新性工作的,每项加0.3分;省局和当地市委、市政府发文推广的创新性工作,每项加0.2分;省委改革办《领跑者》刊登创新做法,每期加0.2分,《竞跑者》刊登创新做法,每期加0.1分;市局和当地区、县(市)委、政府发文推广的创新性工作,每项加0.1分。

  4.表彰奖励加分。县(市)局、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到国家局、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先进个人),每项加0.3分;受到省局、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2分;受到市局表彰、奖励或在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综合优秀单位的,每项加0.1分。

  5.同一工作按最高分计算,不同工作可累计加分,加减分(加分减去扣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年度加减分直接计入年度总分。

  6.加分项由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年终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核实或现场核实后,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奖惩办法

  (一)年终通报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工作评价结果,表彰综合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

  (二)评价结果和表彰文件抄送各区、县(市)政府。

  四、其他规定

  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在本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

  (一)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系统内发生影响较大违纪事件的。

  (二)辖区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医保相关重大案件或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重大事件处置应对不当受到上级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批评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信息宣传工作没有完成基本任务的。

  (五)评价工作材料申报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附件: 2020年度绍兴市医疗保障工作评价细则


一、年度加减分(4分)

序号

项目

项目

评分标准

1

年度重点工作

  户籍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以2020年底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为依据,各区、县(市)本市户籍基本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超过99%的区、县(市),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99%以下的,每低0.1个百分点的,扣0.2分(本项加、扣分最多不超过0.4分)。

2

  实施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

  各区、县(市)配合不力,未按规定做好的,每项扣0.2分。

3

  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实现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资助参保率达到100%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各区、县(市)落实不力,未达规定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1分。

4

  完成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中选产品采购年度约定总量。

  未完成药品、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年度约定采购总量或某一产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跨年度指标产品按月折算),扣0.4分;所有产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年度约定采购总量超额完成10%以上的,加0.2分。

5

  全面实施住院医疗服务按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做好2020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全市有住院业务的定点医院100%,全面推进住院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DRG病组入组率达到90%。

  各区、县(市)配合不力,未达规定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

6

 全面落实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制度

  各区、县(市)落实不力,未达规定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1分。

7

  全省医疗救助“一站式”覆盖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即时即报。

  各统筹区所有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全部完成的,加0.2分;未完成的,扣0.2分。

8

  推进全市医保经办15分钟服务圈建设

  各区、县(市)落实不力,未按照实施方案及时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扣0.1分,最多扣0.4分,创新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加0.2分。

9

  依申请经办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的办件比例达到80%。

  依申请经办服务事项实现100%网上办、掌上办的,加0.1分;网上办、掌上办办件比例达到80%以上,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0.1分;办件比例低于80%的,每低5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0.4分。

10

  开展全省经办“标准化建设年”活动。

  按照政务服务2.0建设要求,按时完成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加0.2分;未完成的,扣0.2分。

11

  继续推进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实现长三角全域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长三角异地定点。

  各区、县(市)应完成市局下达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指标数,未完成的,每少1家扣0.1分、最多扣0.4分。

12

  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

  1.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治理,按时完成检查任务,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总结。检查要求: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全覆盖;经办机构自查全覆盖;与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检查。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加0.2分;未按要求完成量化检查任务的,每项扣0.2分。2.加大行政办案力度,各地医保部门办案数量每年不少于4件,未完成任务的,每件扣0.5分,超额完成的,每件加0.5分。  
 3.未按要求将信用试点工作开展到位的,扣1分;其中视频探头安装及数据传输管理未按标准落实到位的,扣1分。

13

  加强医保基金绩效管理。

  1.开展医保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先行先试,出台医疗保障医保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文件,形成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加0.2分。2.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执行、医保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加0.2分;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扣0.2分。

备注

1.重点工作任务加减分。市局各处室、医保中心对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报送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量化指标超额完成10%以上的(已明确加分要求的指标除外)每项加0.2分,未完成的,扣0.4分。
2.领导批示加分。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加0.2分,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0.3分;得到地市(厅)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加0.1分,其中主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0.15分;得到县处级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条加0.05分。
3.创新工作加分。国家局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现场会或发文推广创新性工作的,每项加0.3分;省局和当地市委、市政府发文推广的创新性工作,每项加0.2分;省委改革办《领跑者》刊登创新做法,每期加0.2分,《竞跑者》刊登创新做法,每期加0.1分;市局和当地区、县(市)委、政府发文推广的创新性工作,每项加0.1分。
4.表彰奖励加分。县(市)局、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受到国家局、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先进个人),每项加0.3分;受到省局、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2分;受到市局表彰、奖励或在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综合优秀单位的,每项加0.1分。
5.同一工作按最高分计算,不同工作可累计加分,加减分(加分减去扣分)最高不得超过4分。年度加减分直接计入年度总分。
6.加分项由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分局年终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核实或现场核实后,报市局党组会议审定。

 

二、季度加分(1分)


评分标准

季度加分

  市局领导及各处室每季度推荐条线业务绩效比较突出的县(市)局、分局(不超过3个),市局办公室按每个得票数加0.1分计算出各单位季度加分,季度加分总分不超过1分。

备注

  1.季度评价分=月度评价分+季度加分。季度评价分报市局党组会议审定。季度评价分按四个季度平均分计入年度总分。
  2.每季度通报一次评价结果。通报的内容为季度得分排名和累计平均得分排名等。

 


三、日常评价(95分)

序号

责任处室

评价指标

评分标准

1

办公室

  执行力建设。政令畅通,保质保量完成省局、市局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省局、市局交办或督查的事项。加强信访工作,注重沟通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政令不畅通,省局、市局部署、交办任务和领导批示件未及时完成的每件扣0.5分,其中督查后仍未完成的扣1分;相关材料和报表等未及时上报的每件扣0.2分。工作不力受到当地党委、政府批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1分(按照文件、交办件、批示件要求等进行评价)。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省局、市局转办信访件的,每件次扣0.2分;因当地沟通处置不力,出现越级上访的,每件次扣0.5分;本地区5人以上集体到省级部门上访的,扣1分。  

2

  政务公开工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和依申请公开有关工作。

  未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政府信息的,扣0.5分;未及时更新网站相关信息被政府通报的,扣1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扣1分。  

3

  信息宣传工作

  详见《绍兴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度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绍市医保办〔2020〕2号)。

4

医药服务管理处

  做好全市2020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及时、合理确定本统筹区的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未按规定要求做好的,扣0.5分。

5

  贯彻落实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好具体医疗救助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6

  全面实施住院医疗服务按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全市有住院业务的定点医院100%,全面推进住院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DRG病组入组率达到90%。

  按上级部门规定和我市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实际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各项工作,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7

  做好大病保险服务业务工作

  按大病保险服务业务招投标文件和考核规定,做好对第三方服务单位的指导、管理和日常监督,未按规定做好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

8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完成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中选产品采购约定量。每季按进度完成每个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做好约定采购量确认、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购销协议等工作。

  累计未完成相应进度的,按每个产品扣0.2分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1分。未及时完成带量采购产品的辖区内约定采购量确认、协调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购销协议、材料报送等工作的,每次扣0.2分,最多不超过1分。

9

  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职责;及时完成市局交办任务。

  未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工作的扣0.2分,工作不到位的扣0.1分;指导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职责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的扣0.2-0.5分;对于市局交办的任务,每少完成一项扣0.2分,迟完成一项扣0.1分,最多不超过1分。

10

基金监管处

  打击欺诈骗保情况。按规定和程序,及时查处医疗保障领域投诉举报;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总结,报送相关统计表和书面材料。

  1.举报投诉线索不及时调查核实的,每件扣0.5分;市局交办线索未及时查处的,每件扣1分,国家局、省局交办线索未及时查处的,加倍扣分;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每件扣1分。工作人员确认违规的,每件扣1分,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
  2.加大行政办案力度,各地医保部门办案数量每年不少于4件,未完成任务的,每件扣0.5分,超额完成的,每件加0.5分。
  3.检查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0.1分,相关数据不准确的,每项扣0.1分;未严格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扣1分;总结材料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0.4分。

11

  医疗保障基金报表审核报送及其他报表报送情况。及时做好基金预决算,及时审核并报送预算执行报表及其他报表。

 1. 未及时审核报送相关报表的,每次扣0.1分。审核及报送质量欠佳的,每次扣0.2分;报送数据有重大失误的,每次扣1分。报表出错受到上级部门批评的,扣1分。2.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执行、医保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评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加0.2分;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扣0.2分。

12

  医疗保障要情专报报送情况。对统筹区内发生的重大欺诈骗保案情,按程序及时报告,不得发生瞒、漏、错、迟报现象。

  要情未及时报送的,每件扣0.5分;瞒报重大要情的,每件扣1分;要情处置不当引发社会舆论不良后果的,每件扣1分。

13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举报奖励办法落实情况。结合各地实际出台奖励办法,及时兑现奖金,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奖金兑现不及时,引发举报人投诉的,扣1分;泄露举报人信息,引发举报人投诉的,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

14

  探索开展“信用医保”建设。结合实际,开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制度、黑名单制度、医保行业自律组织等。

 未按要求将信用试点工作开展到位的,扣1分;其中视频探头安装及数据传输管理未按标准落实到位的,扣1分。

15

医保中心

  医保经办服务全优化,异地就医更加便捷,推进全省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扩大异地定点范围,完成全市省内异地就医规定(特殊)病种直接结算;按国家要求完成所有定点医院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期完成沪苏皖全域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继续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抓实政务服务2.0医保经办工作,未按省局和市局确定的接入事项时间表、路线图完成相应工作的,扣0.5分;工作不力被群众举报投诉查实的,扣1分;因工作不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扣1分。
  2.6月底前未按时完成特殊病种(规定病种)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扣0.2分。6月底前未完成所有定点医院纳入异地(跨省、省内)直接结算的,扣0.1分;6月底前未完成长三角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扣0.1分。

16

  网络和信息安全。牵头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检查制度等。按照要求实施应急演练、及时处置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

  未制定医保数据维护及使用管理、重要数据保护及数据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安全检查及问题上报等相关制度的,扣1分;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并反馈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扣1分。未落实安全培训及保密协议的,扣0.5分。

17

机关党总支

 严格落实“清廉医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体责任、意识形态责任。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清廉医保”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体责任、意识形态责任制。没有报送相关材料或措施不力的酌情扣0.1-0.2分。如有违法违纪案件,一票否决。

18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内部监督。

  对企业、群众反映行风方面问题,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实确实存在或被相关媒体曝光的,情节一般的,扣0.2分,情节严重的,扣1分。

备注

   1.各处室、医保中心每月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县(市)局、分局条线业务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实行季度扣分累减制,每季度第一个月从95分开始扣减。
   2.各处室、医保中心的月评价指标扣分标准,属于材料报送类未完成的一般扣0.1-0.2分,其他事项最低为0.2分,最高为1分。每季度各处室、医保中心对同一单位扣分不超过3分(年度指标除外)。其中,按季度计分的,在当季最后一月扣分;按半年计分的,在6月份扣分;按年度计分的,在12月份扣分。
   3.市局办公室对各处室、医保中心评分情况进行汇总,以上月得分作为基数分减去累计扣分,计算得出月度评价分。
   4.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最后得分计入季度评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