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宣传(七)——欺诈骗保行为“盗刷社保卡”
发布日期: 2020-04-27 10:44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体:【
分享: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保护参保人的“救命钱”,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小编带领大家了解欺诈骗保行为,共同了解如何打击欺诈骗保。

  欺诈骗保行为之——盗刷社保卡

  情景再现

  

  甲:你看你,隔山岔五来拿药,有时还忘带社保卡,不如你把卡存我这,我帮你保存得了,要刷的时候直接拿,你舅的社保卡都存着呢。

  乙:好。

  拍案说法

  严禁定点医疗机构盗刷他人社保卡

  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违法违规费用,并处2-5倍罚款,暂停或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涉事医务人员、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政策链接

  称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2.盗刷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行为: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证历本、社会保障卡等,盗刷医疗保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