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我市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29 10:50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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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市医保〔2019〕39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苯丙酮尿症患者家庭负担,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谈判结果的通知》(浙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落实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医疗保障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诊断为典型的苯丙酮尿症或四氢生物喋呤(BH4)缺乏症等其他高苯丙酮尿症患者。

  二、保障范围

  限不含或低苯丙氨酸成分的奶粉、米、面、蛋白粉等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具体见附件)。

  三、支付标准

  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费用按照费用共担原则,由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配取超过定额支付标准的特殊治疗食品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不到定额支付标准的费用,按实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0-1周岁患者,每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0.8万元;

  1周岁(含)-10周岁患者,每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

  10周岁(含)以上患者,每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1.2万元。

  对首次确诊的参保患者,医保统筹基金按实际需要配取特殊治疗食品的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额不超过全年度定额标准。参保患者的年龄计算,以其当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四、定点管理

  浙江省儿童医院和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为我市苯丙酮尿症诊断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院为我市提供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配取服务的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五、服务管理

  (一)参保患者在诊断医院确诊后,到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后的患者,年度内在指定医院可配取不超过定额支付标准的特殊治疗食品,所产生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指定医院进行结算,个人只承担自付费用。

  (二)指定医院于每年年底与相关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结算。

  (三)指定医院应做好人员配备工作,明确专门科室、专门医生开具处方。同时,按省医保局谈判确定的价格按需采购,零加成销售。

  六、医疗救助

  将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进行医疗救助。需患者自行负担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费用不纳入罕见病专项救助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参保患者的相关待遇自2019年8月1日起享受。2019年8月1日起至发布之日期间,在浙江省内医保定点医院购买的特殊治疗食品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件:纳入保障范围的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纳入保障范围的苯丙酮尿症特殊治疗食品


序号

食品名称

生产企业

 

1

华夏 2 号

无苯丙氨酸食品固体饮料(奶粉)

 

上海津佳食品有限公司

 

2

能全特periflex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粉

 

纽迪希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

华夏 2 号淀粉米

上海津佳食品有限公司

4

低蛋白大米

中恩(天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5

华夏 2 号粉条用淀粉

(面条粉)

上海津佳食品有限公司

6

华夏 2 号馒头用淀粉

(自发粉)

 

上海津佳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