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正式出台
发布日期: 2019-07-12 15:28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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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这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方便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

  

  一、政策特点

  

  我市的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三个结合”。

  

  (一)与中央“两不愁三保障”、“精准扶贫”相结合。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参保群众进行政策倾斜,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慢性病药品的,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40%,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与省委、省政府加强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基层医院分级诊疗要求相结合。对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实行政策倾斜,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慢性病药品的,报销比例从15%提高到40%,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三)与省政府其他民生实事相结合。把全市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定点药店(总共21家,医保定点9家,其中单体药店4家)纳入慢性病门诊保障指定药店,方便了山区群众就近购药。

  

  二、覆盖范围

  

  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慢性病病种

  

  下列12种病种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高血压

  

  2、糖尿病

  

  3、肺结核

  

  4、冠心病

  

  5、支气管哮喘

  

  6、慢性肾脏病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8、慢性肝病

  

  9、帕金森病

  

  10、类风湿关节炎

  

  11、阿尔茨海默病

  

  12、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四、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扩大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定点零售药店。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享受以下待遇: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50 元。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60%,其中肺结核报销70%;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15%;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报销15%。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 1000元。

  

  其中,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上述四类人员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慢性病药品的,报销40%,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上述人员有重叠的,累计净报销限额不得叠加享受。

  

  3.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在市外的,可持社会保障(市民)卡或身份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报销60%,其中肺结核报销70%;在备案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报销15%。不再设置转外自理比例,起付标准和累计净报销限额与本市发生费用累计计算。

  

  4.门诊慢性病病种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参保人员要求按照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享受的,其诊断标准、用药范围、报销比例等按照我市门诊规定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药品范围

  

  目前,在浙江药械采购平台上挂网交易的12种慢性病医保商品名药品有5574种,已全部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相关慢性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统一确定的执行。

  

  六、配药管理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我市指定药店刷卡购药。

  

  2.目前,我市的慢性病指定药店总共356家,包括我市医保定点的零售连锁药店和作为我市“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今后根据需要会适当增减。

  

  3.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指定药店销售的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保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