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6 14:49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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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关于公布2022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2023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定点计划

(一)规划类医疗机构的定义按照《关于公布2022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通知 》(绍市医保〔2022〕18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2022年12月底全市规划类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定点率,2023年各区、县(市)规划类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率控制在15%。为确保平稳过渡,按15%的比例当年新增数量不足3家的,可新增到3家,具体新增数量详见附件1。各区、县(市)可在确定的新增数量内,按照现行协议管理的规定,开展定点工作。

二、零售药店定点计划

根据2022年12月底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和定点率,2023年各区、县(市)零售药店(包括连锁和单体)的医保定点率原则上控制在67%。为确保平稳过渡,按67%的比例当年新增数量不足3家的,可新增到3家(定点率超过80%的,不再新增);定点率低于45%的,控制在45%内,具体新增数量详见附件2。各区、县(市)可在确定的新增数量内,按照现行协议管理的规定,开展定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评估小组在评估中,对评估指标中的每个评估项目,需由3人及以上专家独立评定并分别确定分值,各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为该评估项目的分值(平均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规划数量,可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分区域确定具体规划,并严格按照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医保定点工作。今后将根据年度医药机构定点情况、公众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业务经办能力等实际情况,对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数量进行重新调整。

附件:1.2023年各区、县(市)规划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定点计划数量

2.2023年各区、县(市)零售药店的新增定点计划数量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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