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2-0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2-09-06
主题分类: 医保类-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9-06 16:45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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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文号绍市医保〔2021〕58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11月29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结合绍兴工作实际,对照梳理我市医疗救助政策,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过征求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意见,12月24日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号)。

三、主要内容

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托底性保障,对我市现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进行完善。

(一)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大病保险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二)完善门诊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下同)同比例救助,普通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2万元。

(三)完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比例不低于70%;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各类救助比例已到最低标准的不得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绍兴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的10%。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