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2-001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2-11-01
主题分类: 医保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1-01 10:32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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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2〕4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财政、卫健、税务部门和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于10月26日出台了《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为《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缴费期

1.明确筹资标准。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85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165元。

以上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持不变。

2.明确缴费时间。从2022年起,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

(二)统一全市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1.取消特约医院和非特约医院的区分。

2.统一全市转外就医个人自理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自理15%后,再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到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的,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三)调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低至200元。

(四)其他

我市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