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精神,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我市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为出发点,持续健全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工作机制。
接下来,通过近期咨询较多的5个问题进行宣传。
问题一:哪些人群为我市医疗救助对象?
答: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六类:
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对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第三类对象:低保边缘对象;
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第六类对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问题二: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医疗救助对象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我市医疗救助政策,包括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
问题三:什么是资助参保?
答:资助参保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如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纳保费为550元,就由政府补贴,不需要个人承担。
备注:从2022年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属于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问题四:医疗救助报销有哪些政策?
答: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惠民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最高救助100%,最低救助60%,如有需要,具体救助政策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
问题五:医疗救助如何申报呢?
答:我市于2020年起已经完成省域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就诊医疗机构进行刷卡结算时,已经完成了医疗救助费用的直接结算,发票上会显示相应医疗救助金额;如果未刷卡的,在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也会一并救助结算,不再需要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