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20-000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08-06
主题分类: 医保 发文字号: 绍市医保〔2020〕52号
有效性: 484
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06 09:34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

  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的管理,规范医保药师服务行为,提高诚信经营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药师”是指在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内按规定取得药师资格并从事医保服务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保药师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主管本区域内的医保药师工作。

  第二章 签订协议

  第四条 医保药师应当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医疗保险用药、医保支付价格等规定,科学指导用药,保证参保人员用药安全,严格遵守药师行为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第五条 医保药师向所在定点药店申请签订医保药师服务协议。定点药店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且符合条件的药师名单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编制服务编码。

  第六条 取得服务编码的药师,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定点药店法人代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 医保药师与定点药店解除聘用关系的,所在定点药店应当及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服务编码注销手续,解除医保药师服务协议。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医保药师服务要求:

  (一)严格遵守医保法律、规章和相关政策,严格履行医保服务协议;

  (二)规范诚信提供医保服务,坚决杜绝欺诈骗保行为发生;

  (三)提供服务时应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确保人、卡相符;

  (四)坚持合理用药、用药安全的原则,不诱导过度购药。

  第九条 定点药店应当定期对医保药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第十条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本统筹区内的医保药师档案信息库,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全市医保药师档案信息库,与各统筹区医保药师档案信息库对接,实行 网格化、动态化管理。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医保药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接受其他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查询。

  第十一条 定点药店应当将本单位医保药师信息录入智慧医保信息系统,费用结算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匹配。

  第十二条 对医保药师的服务实行记分累计考核制度,对医保药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医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取消其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医疗保险服务编码。具体扣分标准及相应的处理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暂停服务协议的,待暂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履行服务协议;取消服务协议的,本协议签订期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注销服务编码的,解除服务协议,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全市所有定点药店五年内不得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第十四条 医保药师管理纳入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定点药店被暂停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定点药店的医保药师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同时暂停或解除。 医保药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医保药师提供医药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药师考核扣分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作出暂停、解除医保药师服务协议或注销服务编码,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定点药店。

  第四章 监督与奖励

  第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建立意见箱、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网站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医保药师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情况。定点药店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接受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定点药店应当把医保药师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质量及参保人员评价满意度等情况,与其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等挂钩。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优秀医保药师激励机制。通过开展年度优秀医保药师评选活动,对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到位、服务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医保药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