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0-000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8-03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函〔2020〕19号 |
界次 | 案号 | 领衔代表提案人 | 案由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建议内容 |
市人大八届五次会议 | 第110号 | 诸妙茵 | 关于改善我市民营养老护理院经营状况的建议 | 市医保局 | 市卫健委 | ![]() |
诸妙茵代表:
您在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10号建议《关于改善我市民营养老护理院经营状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目前国家有关规定,护理院是属于卫健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需卫健部门审核通过并核发医疗执业许可证件方可营业,不同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一般护理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至2020年5月,我市医疗保险定点的护理院实际只有4家,越城区3家,诸暨市1家,具体都由各区、县(市)管辖管理。越城区于2017年起在绍兴绿康老年康复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中实行按床日付费试点,至今已扩大到包括3家护理院在内的5家医疗机构,试点情况良好。
二、关于执行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收费标准问题
目前省内相关城市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医疗服务项目仍沿用2010年省级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但对民营医疗机构药品不实行零差率;二是医疗服务项目允许按同级别公立医院标准收费,但药品须实行零差率。为探索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改革,2020年上半年,越城区医保部门在绍兴袍江医院开展试点,医疗服务项目允许其参照同级别公立医院标准执行,并通过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途径和使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销售价格,降低检查和检验价格进行结构调整,同时我市医保部门和省内其他城市一起,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要求尽快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问题。2020年6月28日,省医保局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明确2020年9月1日起“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上级部门的这一规定,将有效解决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难题。
三、关于离休干部费用不计入按床日付费问题
首先对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在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国家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今年2月颁布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于201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于2019年经省委改革委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中,都规定了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内容。当初越城区医保管理部门在核定越州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指标时,历史数据统计中已包括离休干部在内的人员,并且按床日付费是针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管理的,不针对具体的离休干部病人。2019年度绍兴越城越州护理院平均床日费用283.49元/床日,绍兴越城越都护理院平均床日费用300.97元/床日,比较接近280元/床日控费指标,起到了较好的控费效果。但鉴于2020年起相关部门已对离休干部的床位费作了调整,越城医保分局将对按床日付费考核的医疗机构中离休干部的床位费统一按40元/天核算,超过标准部分按实结算。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人:招采处 傅海港;电话:89115810
医管处 张可扬;电话:89105881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3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代表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