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0-000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6-01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
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5月21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将绍兴列为医保基金监管信用建设试点城市之一;省医保局在2019年8月6日下发的《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试点会议上,要求绍兴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基金监管信用试点工作;2019年8月30日,由绍兴市政府绍政办综〔2019〕15号发文明确,成立绍兴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医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作为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结合实际,制定了《绍兴市定点零售药店智能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
三、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初期,多次召开医保监管人员座谈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完毕后,于5月8日至5月15日,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5月20日由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20日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重点说明
《办法》共四章13条,包括总则、服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办法》第一章明确了该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基本框架结构和基础性信息。
(二)《办法》第二章规范了智能监控系统安装的时间;要求刷卡结算支付行为全程实时监控,视频音频图像传输同步关联在监控视线内;24 小时视频监控终端始终处于开启状态,出现系统性问题及时故障维护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三)《办法》第三章规范了医保部门日常监测、数据应用和管理规范;第十条明确了定点药店存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医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该文件的施行时间。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绍兴市医保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绍兴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8911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