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00004603218/2020-001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12-11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有效性: | 废止 |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努力打造信用浙江”一文中提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新形势下的医保基金监管,需要不断转变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模式,要求医保人当好基金安全和生命健康的“双守门人”,切实为医保基金监管保驾护航。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9月30日下发的《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前期试点运行经验,决定对《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医保〔2020〕39 号)《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记分操作细则(试行)》(绍市医保〔2020〕40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
三、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初期,多次召开医保监管人员座谈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完毕后,于11月25日至12月3日,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12月3日由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12月8日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重点说明
《通知》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第十五条,《通知》明确了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的评定标准。
(二)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第二十九条,《通知》明确了“红黑名单”的有效期。
(三)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运行情况明确了《信用指标评分标准》的修改内容。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绍兴市医保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攀攀
联系电话:8911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