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19-000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19-09-27
主题分类: 医保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9-27 16:26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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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欺诈骗保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更加多发,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医保局成立之初即把打击欺诈骗保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

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2018年11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并明确要求各地在2019年制定出台举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4号),并于2019年4月11日起实施。

绍兴市医保局成立后,需要进一步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基金的监管,起草制定了《绍兴市医保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三)《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4号)

三、起草过程

《绍兴市医保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起草初期,召开医保监管人员座谈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完毕后,于4月3日起,征求各区、县(市)意见。其中,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对最高奖励20万元,应和国家、省局保持一致,改为10万元。”该建议已采纳。于4月12日至4月18日,在绍兴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修改意见。4月19日由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4月19日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四、重点说明

《实施细则》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内容与《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4号)基本一致,主要细化了举报奖励的审批、发放程序等内容。

(一)《实施细则》第一章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同级医保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进行了界定。行为表述作了分类概括,使用通俗易懂,群众容易理解的语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5条,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5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2条,不能罗列的纳入其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符合奖励和不奖励的条件。

(四)《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了奖励计算办法。按照国家、省级部门规定,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根据举报证据与欺诈骗保事实查证结果,分别按5%、3%、1%的标准给予奖励。两定机构内部人员举报加倍。

(五)《实施细则》第三章细化了奖励程序。为方便举报人领取,简化奖励程序,举报人可持领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至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规定奖励资金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六)《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保密进行规定。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透露举报人信息,泄密造成后果的要追责。

(七)《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对举报人的举报目的进行了约束,禁止故意采取诬告或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举报。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绍兴市医保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绍兴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8911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