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00004603218/2019-000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19-09-19
主题分类: 医保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9-23 10:39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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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医保〔2019〕34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脱贫攻坚是当前我国最大的政治任务和最大的民生工程,医保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一环,是“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医疗救助是医保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脱贫攻坚关键年,绍兴市医保局成立以来,医疗救助职能随之划转,为明确市县医保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职责和与各部门之间工作职能分界,更好地发挥上下协同,部门之间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工作机制。结合绍兴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县市区医疗保障及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9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医疗救助对象

  我们本着“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挂钩”“救助对象尽量求同”“救助待遇尽量不降低”的原则,将各地差异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归类,分为六类:

  1.第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第二类对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

  3.第三类对象:低保边缘对象。

  4.第四类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5.第五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6.第六类对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医疗救助对象中,有关区、县(市)个别对象尚未纳入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纳入。各地不得调整上述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别。

  (二)统一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全额补贴。同时明确了上述对象的参保、生效和退出的具体操作规则。

  2. 医疗费用救助。对一个医保年度内的合规自负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报销(我们按照省文件规定,又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各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对救助标准设定了一定的区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1)第一类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2)第二类对象救助比例为70%-90%。

  (3)第三类对象救助比例为60%-80%。

  (4)第四类对象救助比例为50%-70%。

  (5)第五类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60%。

  (6)第六类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50%。

  上述第一类至第五类对象医疗救助均不设起付线;第一类对象住院、门诊规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均不设年度救助限额;第二至第五类对象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额不低于8万元、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额不低于800元;第六类对象由各地结合实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个人负担设定合理的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额,普通门诊不实行医疗救助。

  对罕见病救助延续原《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浙江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罕见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民救[2016]97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罕见病的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额10万元。

  (三)统一医疗救助经办管理

  1.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工作机制。围绕打造医保经办最便捷市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在市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可凭医疗发票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基层平台提交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和医疗救助支付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实施目录。

  2.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各地医保部门 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配合,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以及其他救助对象,要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要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支出过大的人员。

  3.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各地要全 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其及时纳入基本 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各地医保部门可从省级医保“全省医疗救 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和其他数据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当地困难群众数据,利用信息系统提供资助参保名单,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层层上报,不得要求救助对象提供证明材料。

  4.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 各地要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医疗 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在年度内完成与定点 医药机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工作,做好医疗费用事后网 上审核结报工作,不得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和医疗救助对象报销费用。各地要按照年度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落实符合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条件的救助对象的缴费补贴,提高医疗救助的精准性和及时性,原则上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 15%。

  统一制度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